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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原创|婚姻解体曲散人终,创业公司的股权花落谁家?

2020年4月8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编者按:在国家放低公司注册资本准入门槛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文仅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其他公司形式的股权分割后续本团队会陆续分析更新,敬请关注!)的注册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速极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主创业,夫妻中一方或双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数见不鲜,“夫妻公司”也成为了时下流行的经营模式。然而,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夫妻双方就公司股权分割问题会产生较大争议。由于参与经营的程度不同,持股比例不同,在进行公司“分家”时双方经常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回顾】
  2019年申茵律师团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问题的有很多。曾经就有这样一个案件,张先生和谢小姐是大学同学,毕业4年后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定积蓄的他们决心在事业上再搏一把,张先生辞去了公司高管的工作开始自己创业。“功夫不负有心人”,张先生的的公司做得风生水起,为了吸纳资金还邀请了几位好朋友入股,共同经营公司。而谢小姐则并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她为了更好的打理家庭事务,换了一份较为轻松的工作。各自忙碌的夫妻二人交流越来越少,争吵却越来越多,一个说“你不顾家”,另一个说“你不理解我”,日积月累的矛盾让两人日渐疏远,最终走上离婚的道路。
  离婚时双方就公司股权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认为公司是自己创立并经营的,谢小姐并未为公司做出任何贡献,无权要求分割公司股权。而谢小姐认为每个成功的男人背后都离不开一位贤惠顾家的女人,其作为妻子,料理家庭事务,为张先生无后顾之忧努力创业提供了极大的保障,公司股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分割。那么,法律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究竟应当如何分割呢?申茵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对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常见的几种情形分析如下:
  【律师分析】
  一、“芝草无根”,夫妻一方单独创业的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离婚时要想将男女双方名下存在争议的财产分割清楚,最重要的是要厘清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股权类资产亦同理。故要探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如何分割,需先确定夫妻一方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时间节点,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来分别论述,具体如下:
  1、“泾渭分明”,夫妻一方婚前获得公司股权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作为股东的夫妻一方于婚前获得的公司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不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无权要求分割,除非另一方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涉案股权的获得作出了贡献。当另一方提出证据证明时,则不能当然地将股权认定为持股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分割方案须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判断另一方有无贡献及贡献大小而定了。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归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股权资产,婚后因该方或夫妻双方的经营行为、吸纳融资资金、并购等行为发生增值或分得利润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由此产生的增值与收益跟夫妻双方的努力和劳动分不开,故而不属于自然增值,而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另一方便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增值及分红收益。
  2、“男主外,女主内”,夫妻一方婚后获得公司股权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第十八条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在不属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一般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为这种情况,故而谢小姐有权要求分割张先生名下的股权资产。
  实践中,具体在分割这部分共有股权时,法院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或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分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1)过半数股东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协商一致表示同意,且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则该股东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唱妇随”,共同创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此类情况在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工商登记簿上记载的夫妻双方所持股比例,离婚时是否会根据此持股比例而分割公司股权?对此要分三种情况来讨论:
  (1)夫妻双方均于婚前获得涉案公司股权的,在婚前双方独立参与经营公司各自分红的情况下,即便日后登记结婚,也不影响前述股权属于各方个人所有的判定,即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归各自所有。而婚后增值及收益部分就同第一点第1条分析一样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夫妻双方分别于婚前婚后获得涉案公司股权的,那么一方婚前所得的那部分股权在离婚时的处理可以参照第一点第1条的分析;而另一方婚后所得的那部分股权则应参照第一点第2条的分析来分割了。
  (3)夫妻双方均于婚后获得涉案公司股权的,在不属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一般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分割时,并不会直接按照工商登记簿的股权比例予以分割,而是会按照婚姻法均等分配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分割。故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共同设立公司时,一方希图以占公司大额股份比例并完成工商登记,来达到将来万一感情破裂多分财产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
  【律师总结】
  综上分析可知,在离婚讨论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名下股权如何分割时,不能单纯的根据股权形成于婚前或婚后而“一刀切”的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直接作出一人一半立即过户的分割方案,因为其中除了涉及到增值及收益等问题外,若涉案公司还有第三人为股东的情况下,夫妻分割股权还要注意不可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否则即便分割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都有可能会被起诉引发纠纷。
  而对于纯粹的只有两个股东的“夫妻店”模式的公司,则需要注意公司的经营问题,对于有经营能力、前景发展良好的公司,因离婚而导致意见不合,最终清算公司未免可惜。当然,许多夫妻离婚后反目成仇彻底撕破脸皮的不在少数,继续合伙的可能性确实不大。深圳婚姻律师建议,在具体确定分割方案时可考虑夫妻一方将股权转让给对方或第三人,转让款价款可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及专业律师的建议协商确定,并由律师根据协商的结果及法律规定落实在书面的协议书内,确保各方依约履行,既不影响经营又可全身而退,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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