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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怎么办?

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案情简介
  朱先生与李小姐双方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一直令同学、朋友羡慕。2016年,朱先生因工作升迁需调往北京总公司任职,李小姐为支持丈夫工作不顾家人反对毅然辞去公务员工作,携孩子前往北京。因为孩子自小在深圳成长、生活,无法适应北京的环境,经常生病,李小姐只好放弃外出工作的想法,一心照顾家庭、孩子。在北京坚持了近半年,孩子依旧无法适应,考虑到其健康问题,朱先生提议母子俩返回深圳生活,自己每月回深探亲一次。自2018年4月开始,朱先生多次以公司业务激增无空余时间回深为由不再探望李小姐母子,李小姐感觉其中必有隐情。2018年11月李小姐未事先告知一人前往北京看望朱先生,一进家门发现房内到处都是女性用品,这令其彻底崩溃。
  事已至此,李小姐不愿再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朱先生自认理亏,同意净身出户:双方协议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朱先生名下的深圳南山房产归李小姐所有;婚生子由李小姐抚养,朱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万元;朱先生现金补偿朱小姐20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后,朱先生因工作原因定居北京,一直拖延未将南山房产过户至李小姐名下。李小姐咨询:现朱先生不肯回深配合,应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律师分析
  一、李小姐能否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依据离婚协议之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李小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朱先生名下房产归李小姐所有,且离婚协议系由民政局盖章并备份存档,自己有权凭借该离婚协议独自前往不动产的登记中心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由此可知,因夫妻协议离婚需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不属于可由一方单独申请办理之情形,故李小姐需通知朱先生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李小姐能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合同,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本案中离婚协议并不属于可直接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李小姐可起诉要求朱先生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义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先确认离婚协议之效力,如果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则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李小姐应另行起诉要求离婚后财产分割;反之,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认定离婚协议有效,朱先生须依照离婚协议之约定将房产过户登记至李小姐名下,法院将判令朱先生履行房产过户的义务。此时,如朱先生仍不配合的,则李小姐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据生效判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李小姐可持该文件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产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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