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深圳离婚手续律师,深圳离婚起诉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丈夫重病期间失踪,妻子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6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案例回放】
  詹先生与欧女士系高中同学,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姻伊始,双方感情融洽,后欧女士因詹先生身体原因未能生育小孩,经常与詹先生发生争吵。2000年,二人因无法忍受争吵不休的夫妻生活,便各自离家外出务工并长期分居。2018年1月詹先生因中风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詹先生家人便联系在外务工的欧女士,要求欧女士回家照顾,欧女士得知消息后明确表示不会回家照看詹先生,詹先生家人见欧女士不愿意回家照顾詹先生,便要求欧女士支付詹先生医药费,欧女士口头答应却不予支付。詹先生家人久等无音,只好再次联系欧女士,结果发现其已变更联系方式、住址和工作单位,根本无法联系上,詹先生家人也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评析如下:
  一、欧女士有支付扶养费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这不仅仅是道德伦理上的要求,更是法定义务。
  本案中,虽然欧女士与詹先生二人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但是双方并未登记离婚,仍系夫妻。詹先生中风瘫痪在床需要人照顾,欧女士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欧女士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家照顾詹先生,针对欧女士不履行抚养义务之行为,詹先生可以向欧女士住所地所在法院要求欧女士给付扶养费。若詹先生因中风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健在的,由其父母担任法定代理人,其父母离世的,由詹先生其他近亲属担任法定代理人,代为向欧女士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要求欧女士支付抚养费。若詹先生或其家人诉至法院后,欧女士继续“失踪”,法院亦可作出缺席判决,欧女士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詹先生或其家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欧女士的行为涉嫌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欧女士对患重病的詹先生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其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诉诸法院后,如法院判决欧女士履行支付扶养费的义务,而欧女士拒不按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陷詹先生于危难境地应属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詹先生或其家人还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欧女士的刑事责任,若欧女士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遗弃罪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间具有法定扶养义务,若一方年老、患病或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却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则将面临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婚姻律师建议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大难临头”欲“独自飞”之时务必三思。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