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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第一次判不离与撤诉对第二次离婚诉讼的影响

2019年5月15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案情简介】
  方先生与唐小姐夫妻双方结婚已有二十多年,孩子已经成年。2016年底唐小姐因为方先生存在外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期间方先生捶胸顿足,发誓痛改前非再不会背叛唐小姐,甚至当庭下跪恳求唐小姐的原谅。庭审中法官也多次劝说唐小姐,并暗示唐小姐如果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可能会判决不准予离婚,便劝唐小姐撤诉。唐小姐心想我已经提起了第一次诉讼,我撤诉后,将来如果方先生仍不改正,我再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肯定是要判离的,撤诉可以马上做,判决还要等几个月,也能节约时间。于是2017年2月唐小姐便向法院申请撤诉。唐小姐撤诉后,方先生对唐小姐起诉离婚心存芥蒂,常拿此事揶揄唐小姐,且与婚外女子的交往更密切了,唐小姐此时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便于2017年12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但因为唐小姐并无男方出轨的充足证据,此次诉讼期间方先生依然坚持不同意离婚,2018年4月法院出具判决不准予离婚。唐小姐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说明跟方先生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什么一审法院会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点评】
  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根据前述规定可知,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双方分居满一年,原告方又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这也就是实践中很多人会说的,第一次判不离婚,第二次99%会判离婚的法律依据。但本案中唐小姐就对前述法律规定的适用产生了误解,忽略了第二次离婚诉讼判离依然需要有特定的前提条件,而只将“第二次提起”作为判离的前提,误以为只要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适用前述法律规定。
  事实上,前述法律规定实质包含了三层含义:
  1、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拒不调解和好,离婚决心很大。
  2、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感情继续恶化,又分居满一年。
  3、原告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拒不调解和好,坚持离婚。
  前述三层含义所述的情况全部具备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实已无法调和,故应判决准予离婚。
  但本案唐小姐的情况明显不符合前述三层立法深意,一方面唐小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经法院调解和好撤诉的行为表明其离婚决心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原告撤诉后和方先生继续居住在一起,只是感情在继续恶化,但唐小姐无法举证证明。故而本案无法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准予离婚,法院的这份判决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婚姻家事律师认为,如果唐小姐当初不撤诉,而直接让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从司法实践中的同类案件的处理期间来看,并不会久拖不决耽误很长时间,但这一次的离婚诉讼却能在未来的第二次诉讼过程有利于唐小姐关于“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的主张,唐小姐才能在第二次诉讼中有更大的几率获得判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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