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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没那么简单!

2019年4月1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近日,韩国LG集团会长具光谟因要继承其父亲也就是已故前会长具本茂持有的LG股权11.3%中的8.8%,需要支付超过7000亿韩元(约43亿元人民币)的新闻,占据了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韩媒NEWS1报道称,具光谟将在5年之内通过个人财产、分红或者抵押贷款等方式分期支付遗产税。这将成为历史上韩国缴纳金额最高的一笔遗产税。
  新闻引发的讨论五花八门,而绝大多数人都在感慨遗产及遗产税金额之巨的同时提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中国的遗产税什么时候会开始征收?”
  在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看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众对继承问题的关注度虽然越来越高,但对继承问题的理解却依然存在不少误区,遗产继承的问题远比大家想像中复杂。今天,笔者就针对两类常见的关于继承问题的理解误区进行简要分析。


  误区一:只要立了遗嘱,就能让遗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
  几乎所有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就是“立遗嘱”,但在现实生活中立了遗嘱却在继承发生后仍争议不断最终诉之公堂的案例比比皆是。在财富传承律师看来,遗嘱能否保障遗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遗嘱的表述全面、准确、可执行;二是遗嘱的设立程序合法无瑕疵;三是在继承发生后能完成继承权公证,无任何相关方对遗嘱提出异议。对于前述第一、第二个条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完全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对于第三个条件,往往不是立遗嘱人或遗嘱中指定的被继承人通过主观或客观的努力就能实现的,主动权掌握在其他相关方(通常是指未被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手中。很多遗嘱继承纠纷的争议爆发时点正是出现在“继承权公证”这一实现遗嘱继承的关键环节。
  财富传承律师提示:遗嘱是明确立遗嘱人意愿的有效方式,但在遗嘱继承的执行以“继承权公证”为前提要件的情况下,仅通过遗嘱的设立并不能绝对保障遗产按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


  误区二: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规定,所以不需要考虑遗产继承的避税问题
  关于遗产税即将开征的新闻,几乎年年都会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中出现。在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看来,我国近十年来实施的各项措施,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及企业信息的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财税系统的统一、CRS对税务居民的资产信息收集等,随着信息收集工作的全面铺开以及数据信息的日渐完善,遗产税的开征已是必然。
  虽然我国的遗产税到底会如何规定和执行,在官方正式发文颁布实施之前尚无法最终定论,但纵观世界各国遗产税法案不难发现,关于遗产税的税率、征税范围、征收流程等核心问题,各国的规定基本大同小异。另外,根据各国的遗产税法案的相关规定来看,遗产税法规中通常都会有关于追溯期的规定,即从继承发生之日起倒推一定的期间,在该追溯期间内继承人以任何形式取得的被继承人的财产,都会被认定为应税遗产,被征收遗产税。例如在英国,遗产税的追溯期就长达七年。
  财富传承律师提示:遗产税开征后对财富传承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完全可以也应当提前做出预判,并有针对性地通过保险、家族信托等财富传承工具的应用进行风险对冲。
  风泽律师团财富传承律师观点: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大众获取并积累的财富价值越来越高,财富的体现形式亦越来越多样化。资产的数额能分大小,但关于资产传承的意愿和目标都是一致的。正如投资的风险程度与收益率之间存在的“能量守恒”,策略或工具的复杂程度与其保障的力度和抗风险的强度之间亦适用“能量守恒”原则。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属于高净值人士的“创一代”或“创二代”,财富传承的策略均需要在对资产状况、传承目的、传承对象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方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合理规划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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