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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离婚后是否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的相关约定
2019年3月4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情简介】
柳先生与袁小姐夫妻二人系2009年经朋友介绍相亲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不到半年便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袁小姐先后生育了两个男孩。2016年双方因为柳先生存在外遇情况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任何抚养费,婚后所得的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均归属袁小姐所有。离婚后柳先生经营的公司亏损不断,欠下许多外债,便想起诉袁小姐要求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袁小姐则认为柳先生生意败落,离婚时所有的资产都已经归属自己名下,如今落得连抚养两个孩子都困难是对其婚内出轨最好的惩罚,又怎么会同意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故想反过来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抚养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离婚后可否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根据前述规定可知,离婚后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增加抚育费,而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亦有权提出将抚养权变更给自己的主张。回归本案例的情况,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袁小姐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柳先生仍有权利起诉要求袁小姐支付抚养费,而袁小姐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诉请呢?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分析如下:
一、袁小姐未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柳先生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求会被支持。
根据《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可知,即便夫妻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了抚养费如何支付,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如果认为自己的能力或者对方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孩子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可以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如果本案袁小姐不同时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虽然柳先生与袁小姐离婚时约定袁小姐不用支付抚养费,但法官会考量到柳先生的实际经济情况及女方对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判决袁小姐以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金额支付抚养费。
二、袁小姐同时起诉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院可能会重新分配抚养权归属问题。
《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前述规定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柳先生明显已经不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实力,且可能工作繁忙无法照顾两个孩子,基于前述客观情况,法院重新分配两个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极大,但具体到会将两个孩子都判给袁小姐,还是一人一个,则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举证情况综合判断了。
文章来源: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
纪小纯
[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szllccfg.com/news/view.asp?id=9405058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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