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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解读《婚姻法》“六大”误区

2018年11月29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推进,大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尤其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大众均有一个基础的认知。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更迭变化,大众对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产生了一些误解,现深圳离婚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就大众对《婚姻法》理解的常见误区作如下分析:

  一、先起诉离婚一方系过错方?
  深圳离婚律师发现,很多客户都错误的认为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就会被认定为是婚姻中的过错方,会因此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劣势,其实不然。婚姻法赋予的婚姻自由权利中不单单是指“结婚自由”,还包含了“离婚自由”。夫妻之间均享有平等的、自由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因此,任何一方均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权利,并且不会基于提出离婚的行为被认定或推定为就婚姻关系解除存在过错。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离婚诉讼时认定一方是否存在过错,需要通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等方面作出判断,而非谁是原告就会在过错认定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提起离婚诉讼”并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过错行为的相关表述中列示的过错行为。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夫妻分居两年会自动离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双方需签订离婚协议,并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则需一方前往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或调解,出具离婚判决书或是离婚调解书,夫妻双方才确认离婚。当事人无论选择哪种离婚方式,都不存在双方分居两年便自动离婚一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提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只是作为法院认定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中一种情形。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分居满二年”也是需要离婚案件当事人举证证明的。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结婚后,一方婚前财产会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常有当事人担心自己的婚前财产经双方登记结婚后则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不少当事人向婚姻家事律师询问结婚几年后,一方的婚前财产能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若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属性不会因双方登记结婚或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发生改变。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双方有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及其对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部分。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四、婚后无收入一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中国自古有“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观念,现实中有诸多女性自结婚后便全职在家相夫教子,男方的经济收入成为家庭经济的全部来源。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女方没有经济收入,离婚时就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前述规定,在夫妻双方无其他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的的情况下,无论是哪一方取得的前述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分割。夫妻一方负责照顾家庭、子女,虽非直接赚取经济收入,但也属于对家庭承担责任、作出贡献的一种形式。婚姻家事律师提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会综合考虑财产性质、当事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并结合子女抚养等各方面因素来对财产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问题作出判定。
  法条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五、女方怀孕期间,双方均不能起诉要求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国法律针对女方怀孕、分娩或中止妊娠等特殊情况,对于男方诉讼离婚有一定限制,但女方起诉离婚不受前述时间的限制。另外,男方提起离婚诉讼若法官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是,该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却并未对“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只能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通常需要男方进行举证,在司法实践中,若存在女方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女方下落不明等事由,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系“确有必要受理”。

  六、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育有子女的,即构成重婚罪?
  重婚在法律上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另一种情形是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虽未与之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由此可见,并非仅凭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育有子女,便可认定其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属于刑事犯罪,与民事诉讼适用高度概然性的证据认定原则不同,刑事犯罪的的认定法官须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即若无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即应当认定无罪。适用到重婚罪的认定中,由于重婚罪系刑事自诉案件,因此,需要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重复办理结婚登记,或是对方与婚外异性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了较长一段时间。婚姻家事律师提示:不仅与婚外异性重复办理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一方涉嫌重婚罪,该婚外异性若是明知对方已有婚姻关系,则也是有可能涉嫌重婚罪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对于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条款表述不难理解,甚至部分涉及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通过各种途径咨询律师后会认为婚姻家事案件不难处理,便试图自行起诉或应诉,但在深圳离婚律师看来,法律法规的表述或许不难理解,但是法律法规在不同个案中的应用却并不是简单理解条文表述就可以准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平面化的,而案件相关的事实却往往存在时间、空间上的交叉重叠,法律规定的理解和纠纷处理的实务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另外,基于我国的立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很多问题的规定存在重复甚至对有些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存在冲突,如何适用或者说如何选择适用才能对自己的案件和主张更为有利,是一个大学问,对案件的结果甚至有可能产生关键性的影响。深圳离婚律师建议,若真的面临婚姻家事纠纷,切忌通过简单理解法律条文盲目决定,应当尽早通过咨询专业离婚律师确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切实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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