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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丧葬费如何继承?

2018年10月29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案情简介】
  何小姐来电咨询:丈夫刘先生于2018年5月在深圳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何小姐婚前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有还贷。两人未生育子女,刘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刘某某,刘先生父母均已逝世。另刘先生单位可领取抚恤金约20万、丧葬费8万。何小姐与刘某某对刘先生名下房产的继承均无异议,但对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存在争议:何小姐认为其与刘先生存在夫妻关系,多年来都是自己亲自照顾刘先生的生活起居,而刘某某对父亲的照顾极少,从亲密程度来看,自己应分得抚恤金、丧葬费的大部分;刘某某认为,父亲去世后的火花、土葬等均由其处理,而且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孩子,抚恤金、丧葬费应全归其所有。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刘先生死亡前未订立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何小姐与刘某某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两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先生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应如何分割?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抚恤金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系国家通过发放抚恤金的形式对死者家属予以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国家对处理死者殡葬事宜的补偿。两者均不属于法定的遗产范围,我国现有关于继承和法律法规亦未对其继承分割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综合实践办案经验来看,法院在处理抚恤金、丧葬费的继承时,一般参考法定遗产继承方式、比例予以分割,鉴于抚恤金、丧葬费两者的特殊属性,并不能直接全部作为遗产法定继承。抚恤金系对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法院在处理其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家属是否实际赡养/扶养死者、家属的经济能力及生前是否依靠死者生活等,酌情分配抚恤金;另丧葬费系用于死者殡葬事宜的特殊性质,法院在处理丧葬费的分割时需综合考虑死者殡葬事宜的实际花费、由谁支付、是否有相关凭证等因素,应先扣除实际支出殡葬费用,剩余部分再予分割。本案中刘先生生前大多由何小姐照顾,刘某某对其赡养较少,法院在分配抚恤金时亦应考虑前述因素,一般会酌情多分抚恤金给何小姐以显公平;刘某某主张父亲的殡葬事宜均由其出资处理,在刘某某可以举证证明其处理殡葬事宜的实际花费时,应先将丧葬费中该部分费用扣除,剩余丧葬费用再予以分割。
  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既然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那是不是在继承案件中不能一并处理呢?深圳继承纠纷律师提示,虽然两者不属于法定遗产范畴,不能按遗产继承,但我国现有继承法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该类案件必须单独立案处理。因此 ,司法实践中考虑到两案的双方当事人一致,从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负担等因素考虑,实践中法院一般将继承纠纷及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同案处理,当事人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主张,无需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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