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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对方签订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怎么办?
2018年10月19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例回放】
关女士与纪先生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识时关女士正值而立之年,而纪先生已年过半百并有过一段婚姻,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小纪已成家立业。2017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恩爱有加,生活幸福。然天有不测风云,2018年2月,纪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因二人结婚时间短,夫妻共同财产非常少,绝大部分财产为纪先生婚前财产。小纪得知纪先生离世后,找到关女士要求分割纪先生遗产,关女士同意分割纪先生遗产,但二人对如何分割纪先生遗产产生争议,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约定关女士继承纪先生婚前一次性购买登记在纪先生和小纪二人名下价值500万的房产,小纪配合关女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小纪继承纪先生名下所有股票及证券资产,总计价值510万元。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关女士要求小纪配合其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小纪以股票亏损严重为由主张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不公平,拒绝关女士之要求,并要求重新分割纪先生之遗产。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评析如下:
首先,本案中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签署的,这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因人民调解委员会系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非国家公权力机构,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实质上仅具有合同的效力,并不似法院调解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本案中,虽然关女士与小纪签订的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但该调解协议书实质上仅具有合同效力,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其次,由于人民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若一方当事人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仅能依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依人民调解书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小纪于签订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后反悔,不履行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之约定,关女士可依该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纪依约履行该调解协议书。另外,小纪主张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不公平,要求重新分割纪先生之遗产,若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真如小纪所说显失公平,小纪亦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遗产分割调解协议书。
风泽律师团继承律师提示,为避免节外生枝,出现本案中关女士此类情况,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最好一同前往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若日后一方当事人不依约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
纪小纯
[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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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szllccfg.com/news/view.asp?id=92840776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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