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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名下股权应如何处理?

2018年10月15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案情简介】
  厉先生与莫女士于2010年12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5月9日二人购买福田区一套价值500万的房产,当日,厉先生、莫女士与工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屋。同年5月15日,厉先生、莫女士及厉先生母亲签订《出资购房协议》,约定三人共同购买、装修福田房屋,并约定厉先生母亲出资25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及装修费,享有房屋一半产权,当日,厉先生母亲将250万元付至厉先生银行账户。同年5月25日,福田房屋登记至厉先生名下。2017年10月,厉先生与莫女士协议离婚,但未分割福田房产。2017年11月,莫女士联系厉先生要求分割福田房产,厉先生主张其母亲享有福田房产一半产权,自己与莫女士只能分割剩余一半产权,并且莫女士还应与自己共同承担该房屋的剩余贷款,莫女士则认为厉先生母亲享有该房产一半产权,该房屋一半的剩余贷款亦应当由厉先生母亲承担。


  【律师评析】
  对于此案,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评析如下:
  本案厉先生与莫女士争议的核心问题系厉先生母亲是否应按照其享有的福田房屋产权份额承担相应的房屋抵押贷款债务。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厉先生、莫女士及厉先生母亲签订的《出资购房协议》约定了福田房屋产权份额,该房产系三人共同所有,其中,厉先生母亲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一半,厉先生与莫女士共同占该房屋产权份额的另一半,即厉先生与莫女士各占25%的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在本案中,厉先生母亲系福田房屋的按份共有权人,对该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相应的利益,在无其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其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承担房屋贷款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厉先生、莫女士及厉先生母亲签订的《出资购房协议》约定厉先生母亲享有该房屋之一半份额。《出资购房协议》中并未约定厉先生母亲偿还该房屋贷款,可视为厉先生母亲据其出资情况与厉先生与莫女士约定按比例共同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即厉先生母亲以出资的形式及厉先生、莫女士以贷款的形式共同完成价款的支付,共同购买福田房屋。因此住房贷款是厉先生和莫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系二人的“单独债务”,与厉先生母亲无关。
  深圳婚姻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出资购房协议》,厉先生母亲取得该房屋一半产权基于其出资250万元,其出资与取得产权份额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厉先生、莫女士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系厉先生与莫女士,贷款金额为400万元,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理,贷款债务应系厉先生与莫女士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出资购房协议》中并未对厉先生母亲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债务做出约定,故可判断厉先生和莫女士在确定共有关系时并未要求厉先生母亲与厉先生、莫女士共同偿还贷款债务。另外,厉先生母亲已于《出资购房协议》签订当日实际出资250万元,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可确认厉先生、莫女士及厉先生母亲在签订《出资购房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应为厉先生母亲按其出资、厉先生及莫女士按其贷款,约定按比例共同享有福田房屋产权份额。本案中缺乏厉先生母亲须就福田房屋产权份额承担贷款债务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因此,福田房屋贷款债务始终为厉先生与莫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系二人所应共同承担的、与厉先生母亲无关的“单独债务”,故莫女士无权要求厉先生母亲按其享有的福田房屋产权份额承担贷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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