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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2018年8月22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案例回放】
郭先生与朱女士自2000年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二人虽未曾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外人眼中,一直认为二人系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决定分手,无子女抚养权争议,但二人在同居期间购置了二套房产,登记在朱女士名下,但多次通过郭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购房首期款及房贷,目前房屋贷款均已付清。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争议,郭先生预约了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进行面谈咨询。
【律师分析】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律师针对此案分析如下:
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对婚后财产实行夫妻共有制,故而自1994年2月1日起未经合法登记的仅视为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郭先生与朱女士对同居期间购置房产的权属产生争议,可依法向法院提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诉讼。
属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由于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也就是说,法院虽然不保护同居关系,但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共有关系,对郭先生与朱女士名下的房产,按照共有人分割共有物的规定处理。而在同居关系中,一方要对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则需要证明该方名下的财产为共有财产,比如银行流水等出资证明文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以及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由于房产登记在朱女士名下,因此郭先生首先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郭先生必须要提供银行流水等出资证明。另外,由于郭先生与朱女士并未就共有方式进行约定,双方对于该房产的共有性质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郭先生能争取到多少房产份额,关键在于其银行流水等出资证明能否明确地体现郭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在全部房款中所占的比例。
由于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也无法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推定规则,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决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往往随之而来的就是同居析产纠纷。婚姻家事律师建议,同居的双方当事人对于大额财产可签署相应的协议,日后若分手,则双方不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权属发生争议;若后续双方登记结婚,也可作为双方的婚前财产协议。
文章来源: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律师:
纪小纯
[深圳]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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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szllccfg.com/news/view.asp?id=92331015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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