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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重点条款解读

2018年8月15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6日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并于当日生效。各大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乃至社会民众对《指引》提出的心理评估疏导、案后回访帮扶、情感修复冷静期等新颖规定褒贬不一。其实历来法律、司法解释或指引的出台都会引起争议,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家事团队在此不评论《指引》内关于婚姻家事案件的改革举措对与错,只希望结合本律师团在深圳市内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对于《指引》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做一些与以往规定和处理方式存在区别的分析总结,以便大家在具体案件中能有效的运用《指引》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限广东省内】。


  一、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立
  《指引》第三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调解前置和调解优先原则。深圳离婚律师分析:2018年年初开始,深圳市内的大部分的法院都已经预先实行了调解前置的程序,每个离婚案件在正式登记立案前都会有一个调解的案号,诉前调解法官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正式立案,调解前置几乎是强制程序了,且根据《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诉前调解的期限为30日。往年基本上没有强制调解前置的情况,如今指引正式施行,深圳市各区法院受理的所有离婚案件都将必经调解前置的程序。


  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无需再由当事人申请
  《指引》第四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相关内容。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案件因涉及感情因素,导致大部分离婚案件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会带各自的亲眷到场旁听造势,以往离婚案件开庭时法官都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如今指引生效后,法院基本不会再询问了,对于开庭前坐在旁听席的人员法官会主动直接告知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旁听人员不得列席。


  三、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出庭作证
  《指引》第七条对诉讼能力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分析: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接受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作证,如今此年龄界限下调了两年,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即可就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项作证。


  四、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数降低到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指引》第十一条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事宜作出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分析:此条款比较重要的部分,我们认为是“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其提供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济困难的;(三)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发生保全错误的可能性较小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经济较为困难的,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十。”此项规定对于没有掌握控制家庭资产的夫妻一方来说能很大程度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个条款的出台可以说非常暖心了。


  五、对家暴、抢夺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保全
  《指引》第十二条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分析:该条款对一方施行家庭暴力或让对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以及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的行为可以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该条款赋予了弱势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同时在《指引》第十三条里明确规定,一方违反行为保全裁定的内容,拒不停止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将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这样的规定如果能落到实处确能很大程度避免离婚案件抢夺孩子、家暴等情况发生。


  六、明确了涉及家暴案件的证据种类
  《指引》第三十四条对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举证等事宜作出了特别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分析:三十四条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即“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书面或者口头陈述、伤情照片、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或者手机短信、对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具体到收集对应证据时碰到法律问题可以详细再咨询资深的离婚律师。


  七、加强了离婚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
  《指引》第四十至四十五条对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申报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深圳离婚律师分析:离婚案件办理的司法实践中,很多的离婚夫妻双方或多或少会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指引明确了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义务,并在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强调了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对于超出请求范围或未如实申报的共同财产予以不分或者少分,离婚案件中没有发现财产申报表之外财产的,离婚后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应财产存在的,有权要求分割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的财产,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一方应当判决不分或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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