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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

2018年6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夫妻一方的债务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是指由举债人个人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与配偶无关。在离婚纠纷中,关于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下面就个人债务的认定作系统的讨论。

  一、婚前个人债务

  截止领取结婚证之时,一方在之前所举之债,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注意,原来关于个人财产转化的规定取消之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前提没有了。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不会引发太多争议。

  二、婚后个人债务

  1、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类约定,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非第三人之道该约定,否则,善意第三人可以共同债务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配偶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这类约定,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配偶无关。认定时,需要债务人配偶一方举证,难度非常大。如果举证不能,婚内以个人名义所举之债,推定为共同债务。

  3、因财产约定而产生的个人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于个人债务。

  4、擅自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或抚养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为该方个人债务。

  5、私自经营(收益独享)所负债务

  一方私自筹款经营,收益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6、一方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

  法无明文规定,本人认为,该类债务应当区别对待:如果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果违法行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违法所得,则以其个人财产未清偿责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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