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深圳离婚手续律师,深圳离婚起诉律师,离婚律师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案件涉及的损害赔偿的提起

2018年6月25日  深圳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http://www.szllccfg.com/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两部分的赔偿,其中有关精神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候提起: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提起的同时提起;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提起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联系我们申茵律师团

律师电话:13823139735

QQ:3572083912       邮箱:fengzelaw@163.com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1-25层